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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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条件
人工耳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医用材料类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
(二)7周岁以下的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听力言语基础的1 8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
二、待遇标准
人工耳蜗材料实行项目及最高限额管理,最高支付限额1 6万元,个人自付4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三、经办管理
(一)感音神经性聋参保人需进行人工耳蜗植入的,提供三甲医院出具意见、市残联康复机构推荐意见的《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工耳蜗报销申请审核表》,到市社保局进行审核。参保人可凭审核通过的《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工耳蜗报销申请审核表》在医院直接记账报销。
(二)医院收治符合记账条件的感音神经性聋(人工耳蜗植入)医疗费用不纳入按病种分值结算范围,由社保部门与医院以按实结算的方式结算。
(三)2 01 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经进行人工耳蜗植入的,参保人根据上述第(一)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部门办理“零星报销”。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 2月31日止。
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
附件: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工耳蜗报销申请审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