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2024年度已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三、认定标准
(一)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每月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当月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支付的工资指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所支付的个人部分的工资(含各项社会保险费中个人缴纳部分)。
(二)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且劳务派遣协议中有明确被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的,则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须是被派遣残疾人的工资支付单位或社会保险缴纳单位。
(三)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访问广东政务服务网,在搜索框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找到对应事项,点击在线办理,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办理。
(二)窗口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库的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
1. 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
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3. 《用人单位残疾职工登记表》;
4. 《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
5. 关联单位材料证明(有关联单位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如果申办时提醒您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则可以免提交;
6. 用人单位所申报年度的在职残疾人工资发放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信息的证明并附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凭证);
7. 用人单位所申报年度的在职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8. 用人单位所申报年度的在职残疾人医保缴费证明。
六、相关说明
(一)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七、咨询电话
梅江区残联:2233278
梅县区残联:2527816
兴宁市残联:3255700
平远县残联:8896629
蕉岭县残联:7882929
大埔县残联:5533092
丰顺县残联:6633807
五华县残联:4434666
梅州市残联:2282721
梅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