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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将受益!这部法律草案有望通过
来源: 人民日报、央视新闻、法治日报-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4-12-30 点击:253次

        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免征增值税项目,其中包括“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在21日下午对增值税法草案三审稿的分组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针对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三条提出了修改建议。

  郑功成委员建议把公益慈善机构、公益慈善服务加入其中。他认为,养老机构是否一定应当免征增值税也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詹成付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慈善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对公益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在专门的税法里明确将公益慈善机构纳入免征增值税之列,有利于慈善法的实施落实,也体现了法律之间的配套性、系统性、整体性。因此,建议将公益慈善机构纳入免征增值税之列。

  傅自应委员建议将为失业人群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中介服务纳入免增值税项目的范围,在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后增加规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劳务中介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

  增值税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完善税收优惠规定: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   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草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   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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