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管用制度、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供给机制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新增“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等内容,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需求征询反馈和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
基层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阵地,也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心所在,如何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加精准、有效、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对此,条例就流动文化服务给出具体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方志馆、文艺团体、数字文化工程等,因地制宜开展图书阅读、文艺演出、科普活动等流动文化服务。
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方面,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设施的开放行为,明确鼓励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夜间服务、延时服务、错时服务,在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同时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因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并应当根据公众文化需求逐步增加服务项目。
通过数字赋能公共文化服务,也是实现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的重要途径。条例明确支持运用新媒体、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载体或者技术手段,开发数字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和云剧场等线上文化空间,拓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应用场景等,着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长期以来,一些地区存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群众需求不匹配甚至脱节的现象。对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征询反馈结果作为调整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的参考,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为推进我省公共文化服务协调发展,条例规定,支持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通过资源共享、业务合作、人才培养等方式开展区域协作,明确省政府应推动与港澳在阅读推广、文艺演出、文博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古籍保护、数字文化服务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学术研究、活动举办、资源互通、项目共建等方面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中涉及残疾人的主要条例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三条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安全实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绿色发展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体现本地文化特色,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考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提供适合其需求的服务。具备条件的应当配置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
第三章 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开放,其基本服务项目应当免费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因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并应当根据公众文化需求逐步增加服务项目。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不少于四日,常年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群体优惠开放。国家和省对公共文化设施优惠开放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非基本服务项目等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价格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设备场地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