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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残疾人社区康园中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06 点击:3532次
梅州市残疾人社区康园中心
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4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梅州市残疾人社区康园中心(以下简称“康园中心”)经费管理,强化监督,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费拨付规定
第一条  各县级残联要按照要求,做好当地康园中心配套运行经费的预算(有条件的要提高预算),在上级经费拨付到县级财政后,要及时做好相关运行经费的请拨工作,不要滞留在当地财政或县级残联(有条件县级统筹的除外)。
第二条  各康园中心应根据经费的使用规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当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并报县级残联备案或审批。
第三条  各康园中心应建立专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康园中心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康园中心的启动和运转,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一)开展生活照料与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劳动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训练、文体娱乐及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等服务补助;
(二)场地租赁装修、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购置补助;
(三)会员及管理人员的补贴、工资、保险及差旅费补助;
(四)水电费、管理费、修缮费、耗品购置费及其他各类办公等费用补助;
(五)在保障康园中心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会员的生日、节日、困难等慰问;
(六)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等费用。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经费使用范围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具体经费使用标准及明细。
第三章  经费使用计划
第七条  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合理做好年度经费使用,原则上结余总额不得高于当年度总费用的20%。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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