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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9 点击:2868次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规定,现就开展201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梅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 征收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2018年至2020年,保障金按2017年各县(市、区)征收标准征收。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2017年征收标准的,可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实际额计征。
三、 申报时间
(一)申报年审: 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县(市、区)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所属地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市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业务。
(二)申请缓减免缴:2019年6月1日至9月30日
符合缓减免缴保障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三)申报缴费:201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进行办理。
申报缴费: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信息、资料及减免缓缴
用人单位申报年审、缴费和减免缓缴条件等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政务公开栏(省残联界面)(http://www.gdbs.gov.cn)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查阅下载。
五、政策咨询电话:
申报年审咨询:梅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热线    2282721
申报缴费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热线    12366
 
 
梅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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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服务热线:12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