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
发布时间:2019-04-08 点击:3271次
梅州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粤教基〔201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重要意义
          重视与发展特殊教育是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我市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但与国家和省的要求和广大残疾人的教育需求相比,全市特殊教育还存在体系不够完善、保障不够充分、质量亟需提高等问题,尤其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整体相对滞后;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特殊教育发展远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特殊教育跨部门协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的重要措施,有助于加快推进我市特殊教育发展,进一步巩固第一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取得的成果,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逐步解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问题,着力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和办学质量,使我市的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实现教育现代化。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二期提升计划的重要意义,履职尽责,攻坚克难,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统筹推进,普特结合。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相互支撑。
        2.尊重差异,多元发展。尊重残疾学生的个体差异,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提高特殊教育的针对性。促进残疾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为他们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3.普惠加特惠,特教特办。普惠性教育政策和工程项目要加大支持特殊教育的力度。根据特殊教育实际,专门制定特殊的政策措施,给予残疾学生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4.政府主导,各方参与。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市级政府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统筹。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学校、家庭和社会相互配合。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规模显著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运行保障能力全面增强。教育质量全面提升,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爱心的特教教师队伍,特殊教育学校国家课程教材体系和校本课程基本建成,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质量整体提高。
       (三)重点任务
         1.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提高巩固水平,解决实名登记的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加大力度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稳步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
        2.增强特殊教育保障能力。统筹财政教育支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全面加强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建设。健全特殊教育教师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推动实施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
        3.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医教结合,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专业人员的配备与合作,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有效性。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强特殊教育教科研能力,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教材和教学资源建设,推进课程教学改革。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1.做好实名登记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残联牵头,会同教育部门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和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学生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并根据接受特殊教育学生的实际需要,在诸如特教转普教学籍变动时,按照特教特办的原则,予以灵活审批。
        2.加大力度推进随班就读。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可以设置专门的特教班。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安排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适当缩减班级学生数额,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切实发挥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特别是要依托乡镇中心学校,加强对农村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
        3.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中的骨干作用。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加强统筹,市、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科学设置招生类别,错位发展,协调发展。形成视障教育、听障教育以市为主,智障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的布局。同时,扩大各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将特殊教育服务范围扩大到孤独症、脑瘫等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满足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
        4.组织开展送教上门。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采取送教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进家庭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各县(市、区)研究制定《特殊教育个别化教学指南》和《送教上门工作指南》,完善送教上门制度,为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
      (二)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加大力度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县(市、区)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具备办学条件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鼓励各县(市、区)整合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半日制、小时制、亲子同训等多种形式的早期康复教育服务。为学前教育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基本康复服务。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要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招生考试机构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支持办好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市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应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职业教育,支持校企合作,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
        3.稳步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普通高等学校应进行必要的无障碍环境改造,给予残疾学生学业、生活上的支持和帮助。统筹残疾人高等教育资源的布局,支持高校增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相关专业,增加招生总量。
         4.大力开展残疾人继续教育和扫盲工作。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学生开展继续教育,支持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加强就业指导,做好残疾人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实施《“十三五”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方案》,多种形式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
        (三)健全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1.继续推动实施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根据省的部署,在全市实施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残疾学生12年免费教育的基础上,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实施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
         2.保障特殊教育经费落实。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特殊教育学校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10倍拨付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8倍拨付经费;对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5倍且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生,按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公用经费省、市、县分担比例和拨付方式与现行普通学校相同。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学杂费、课本费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的1.1倍拨付。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学杂费、课本费补助省市经费分担参照现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分担比例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拨付标准。对接收本市户籍3—5周岁残疾儿童的公办或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对幼儿园进行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3.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义务教育阶段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特殊需要,统筹资源倾斜支持残疾学生,提高补助水平。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优先资助残疾学生,逐步加大资助力度。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继续实施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6周岁以下(含6周岁)残疾儿童。
        4.继续将特殊教育纳入省级彩票专项公益金使用范围。对特殊教育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落实省财政每年安排的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或培训给予适当补贴。
         5.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四)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1.大力推进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争到2020年,将市特殊教育学校打造成有相当规模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使其成为全市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指导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每个县(市)应建有1所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支持市儿童福利机构和有条件且残疾儿童人数较多的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依托现有场地、设备和人员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支持其他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机构依托现有场地、设备和人员设立特教班。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对未达标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改建、扩建。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国家配备标准要求,及时配备教育教学、康复训练仪器设备。已纳入省第一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建设计划的特殊教育项目学校,最迟应在2018年动工建设。
         2.加快残疾人中、高等院校建设。支持市及其他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残疾人普通高中或中职教育部,支持中等职业学校特教班建设,支持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大专班等建设。
         3.加快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建设。根据残疾幼儿的特点和教育需求,贯彻落实省制定的特殊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加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孩子的特殊幼儿园。
        (五)健全特殊教育专业支撑体系
          1.完善入学评估和信息共享机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健全残疾儿童入学评估机制,完善教育安置办法。建立残疾新生儿、持证残疾儿童信息部门间交流共享机制,建立实名通报和实名追踪服务体系。
          2.依托市、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规划,重点选择部分普通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以下称“资源教师”),指定其招收残疾学生。其他招收残疾学生5人以上的普通学校也要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
          3.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各级教研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充分发挥教育科研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用,鼓励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积极探索其发展规律,改进教学方式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鼓励高等学校、教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为特殊教育提供专业服务。建立健全志愿者扶残助学机制。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信息收集、送教上门、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支持作用。加强家校合作,充分发挥家庭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和康复中的作用。
        (六)加强专业化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完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体系。支持有关高校扩大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规模,依托省特殊教育教师发展联盟,提高培养质量,使其成为我省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中心和研究中心。在教师资格考试中要含有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相关内容。到2020年,所有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均应取得教师资格证,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还应经过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继续把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广东省“强师工程”,并在经费投入上予以倾斜。加大培训力度,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健全分级负责的教师专业发展体系,组织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骨干教师参加“国培计划”的培训,省、市级承担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训,市、县级承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培训,省、市、县分级负责对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实行全员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市及各县(市、区)应按照《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粤机编办〔2008〕109号),为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配齐配足教职工,加强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继续将到我市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纳入“上岗退费”政策范围。落实并完善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倾斜。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管理任务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为送教上门教师、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在职称评聘体系中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特教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其符合条件的康复治疗师和康复护理人员纳入当地卫生部门医护人员职务(职称)评聘规划,拓宽晋升渠道。关心特教教师的身心健康,改善特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表彰奖励教师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七)大力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
         1.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认真实施国家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方案、课程标准和课程指南,开展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加强新课标新教材的有关培训。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鼓励研发特殊教育校本课程,探索国家课程、校本课程相融合的学校课程体系。加强特殊教育课程资源建设。
        2.推进差异教学和个别化教学,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重视教具、学具和康复辅助器具的开发与应用。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配备,开展书香校园活动,培养残疾儿童良好阅读习惯。创新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与管理模式,建立全面的质量保障体系。完善特殊教育质量监测制度,探索适合残疾学生发展的考试评价体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工作,抓紧编制实施方案,把提升计划的实施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省和市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拟订本地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统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特殊教育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明确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的任务,形成工作合力。深化用人制度改革,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之间人才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
       (三)营造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氛围。市和各县(市、区)要广泛宣传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重要意义,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残疾人典型事迹,引导学生和家长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残疾人成长成才和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扶残助学,提供志愿服务,形成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将提升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特殊教育专项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市将适时组织开展对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提升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范围。
          五、职责分工
          建立由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编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与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与协调解决特殊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合力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市教育局要牵头制定全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对特殊教育机构的建设和教育教学的管理,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进特殊教育的设施建设。
          市民政局要研究与制定家庭困难残疾学生帮扶政策,关心残疾学生生活,配合教育部门做好重度残疾学生的教育工作。
         市财政局要研究制定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适合特殊教育发展需求的经费投入政策,并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经 费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绩效工资等方面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增强特殊教育岗位的吸引力,并为残疾学生的社会安置提供和创造条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负责对残疾儿童提供疾病筛查与检测,组织力量为特殊教育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市编办要会同市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配备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职工编制,为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人力保障。
         市残疾人联合会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开展持证学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残疾情况实名制调查、统计和信息通报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的入学安置、康复、职业技术教育和残疾学生毕业后的社会安置工作,协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好残疾儿童资料库的建设工作。
 

附件:梅州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方案  

 

          为贯彻落实《梅州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精神,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提出如下分工落实方案。
          一、任务与分工
         1.做好实名登记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残联牵头,会同教育部门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和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学生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并根据接受特殊教育学生的实际需要,在诸如特教转普教学籍变动时,按照特教特办的原则,予以灵活审批。(市残疾人联合会牵头,市教育局参与)
         2.加大力度推进随班就读。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可以设置专门的特教班。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安排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适当缩减班级学生数额,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切实发挥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特别是要依托乡镇中心学校,加强对农村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3.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中的骨干作用。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加强统筹,市、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科学设置招生类别,错位发展,协调发展。形成视障教育、听障教育以市为主,智障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的布局。同时,扩大各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将特殊教育服务范围扩大到孤独症、脑瘫等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满足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市教育局牵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4.组织开展送教上门。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采取送教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进家庭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各县(市、区)研究制定《特殊教育个别化教学指南》和《送教上门工作指南》,完善送教上门制度,为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市教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5.加大力度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县(市、区)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具备办学条件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鼓励各县(市、区)整合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半日制、小时制、亲子同训等多种形式的早期康复教育服务。为学前教育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基本康复服务。(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6.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要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招生考试机构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支持办好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市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应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职业教育,支持校企合作,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7.稳步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普通高等学校应进行必要的无障碍环境改造,给予残疾学生学业、生活上的支持和帮助。统筹残疾人高等教育资源的布局,支持高校增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相关专业,增加招生总量。(嘉应学院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8.大力开展残疾人继续教育和扫盲工作。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学生开展继续教育,支持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加强就业指导,做好残疾人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实施《“十三五”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方案》,多种形式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市残疾人联合会牵头,嘉应学院、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
         9.继续推动实施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根据省的部署,在全市实施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残疾学生12年免费教育的基础上,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实施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市财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10.保障特殊教育经费落实。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特殊教育学校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10倍拨付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8倍拨付经费;对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5倍且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生,按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公用经费省、市、县分担比例和拨付方式与现行普通学校相同。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学杂费、课本费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的1.1倍拨付。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学杂费、课本费补助省市经费分担参照现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分担比例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拨付标准。对接收本市户籍3—5周岁残疾儿童的公办或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对幼儿园进行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市财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11.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义务教育阶段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特殊需要,统筹资源倾斜支持残疾学生,提高补助水平。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优先资助残疾学生,逐步加大资助力度。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继续实施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6周岁以下(含6周岁)残疾儿童。(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12.继续将特殊教育纳入省级彩票专项公益金使用范围,对特殊教育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落实省财政每年安排的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或培训给予适当补贴。(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13.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市教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14.大力推进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争到2020年,将市特殊教育学校打造成有相当规模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使其成为全市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指导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每个县(市)应建有1所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支持市儿童福利机构和有条件且残疾儿童人数较多的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依托现有场地、设备和人员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支持其他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机构依托现有场地、设备和人员设立特教班。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对未达标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改建、扩建。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国家配备标准要求,及时配备教育教学、康复训练仪器设备。已纳入省第一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建设计划的特殊教育项目学校,最迟应在2018年动工建设。(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15.加快残疾人中、高等院校建设。支持市及其他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残疾人普通高中或中职教育部,支持中等职业学校特教班建设,支持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大专班等建设。(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16.加快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建设。根据残疾幼儿的特点和教育需求,贯彻落实省制定的特殊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加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孩子的特殊幼儿园。(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17.完善入学评估机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健全残疾儿童入学评估机制,完善教育安置办法。(市教育局牵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18.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残疾新生儿、持证残疾儿童信息部门间交流共享机制,建立实名通报和实名追踪服务体系。(市残疾人联合会牵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参与)
        19.依托市、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规划,重点选择部分普通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以下称“资源教师”),指定其招收残疾学生。其他招收残疾学生5人以上的普通学校也要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20.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各级教研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充分发挥教育科研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用,鼓励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积极探索其发展规律,改进教学方式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鼓励高等学校、教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为特殊教育提供专业服务。(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
         21.建立健全志愿者扶残助学机制。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信息收集、送教上门、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支持作用。加强家校合作,充分发挥家庭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和康复中的作用。(市残疾人联合会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参与)
         22.完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体系。支持有关高校扩大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规模,依托省特殊教育教师发展联盟,提高培养质量,使其成为我省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中心和研究中心。在教师资格考试中要含有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相关内容。到2020年,所有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均应取得教师资格证,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还应经过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市教育局负责)
         23.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继续把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广东省“强师工程”,并在经费投入上予以倾斜。加大培训力度,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健全分级负责的教师专业发展体系,组织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骨干教师参加“国培计划”的培训,省、市级承担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训,市、县级承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培训,省、市、县分级负责对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实行全员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教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24.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市及各县(市、区)应按照《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粤机编办〔2008〕109号),为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配齐配足教职工,加强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继续将到我市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纳入“上岗退费”政策范围。落实并完善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倾斜。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管理任务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在职称评聘体系中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特教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其符合条件的康复治疗师和康复护理人员纳入当地卫生部门医护人员职务(职称)评聘规划,拓宽晋升渠道。关心特教教师的身心健康,改善特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表彰奖励教师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
         25.为送教上门教师、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26.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认真实施国家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方案、课程标准和课程指南,开展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加强新课标新教材的有关培训。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鼓励研发特殊教育校本课程,探索国家课程、校本课程相融合的学校课程体系。加强特殊教育课程资源建设。(市教育局负责)
        27.推进差异教学和个别化教学,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重视教具、学具和康复辅助器具的开发与应用。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配备,开展书香校园活动,培养残疾儿童良好阅读习惯。创新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与管理模式,建立全面的质量保障体系。完善特殊教育质量监测制度,探索适合残疾学生发展的考试评价体系。(市教育局负责)
          二、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分工事项的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与参与单位研究落实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各参与单位要积极主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梅州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期间,请各有关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发展特殊教育的进展情况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各县(市、区)请于2018年10月15日前将本县(市、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及《特殊教育个别化教学指南》和《送教上门工作指南》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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